第一条为加强中心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需要,根据国家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合理配置及有效使用固定资产,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界定;固定资产的登记、使用、评估、调配和处置;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固定资产的账、卡、物管理等。
第四条网络信息中心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中心是学校固定资产二级管理单位,负责所属固定资产的使用权管理。
第六条中心作为固定资产二级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科室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固定资产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选好、配齐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程序,将管理责任落到实处;
(二)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维护、保养、保管,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做到“账、卡、物”相符,确保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防止流失和浪费;
(三)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购置项目的申报和论证,参与仪器设备的采购和验收等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和意见。
第七条网络信息中心固定资产是指网络信息中心管理的校园网及中心所属范围内所有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及大型设备、中心接受的捐赠设备、项目建设配套资产等等。
第八条要切实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部门负责人是部门管辖范围内固定资产的第一负责人,有责任将固定资产管理落实到具体人员;对临近报废年限的资产,有责任提前半年到一年提出申请,准备报废;新进固定资产在3个月内完成固定资产登记。
第九条中心固定资产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固定资产的完好和使用安全。
第十条职工对中心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应负保管和维护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十二条中心各类固定资产属学校所有。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出租、出借和转让。利用学校固定资产从事对外服务,亦需经过学校批准。
第十三条领用中心固定资产的教职工,在发生人事变动时,如退休、调离等,应办清固定资产交还手续,并经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单位负责人及资产管理处签字确认后,人事部门方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根据需要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调拨、捐赠、置换、出售、报废、报损等。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处置由中心协助资产管理处统一办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网络信息中心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