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政策

文件政策

当前位置: 首页 > 文件政策 > 正文

曲阜师范大学校园网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15日 09:46 点击次数:[]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曲阜师范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曲阜师范大学校园网)的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校园网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曲阜师范大学校园网管理规定》。

第二条:曲阜师范大学校园网是为全校教学、科研和管理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园内计算机联网、信息资源共享,并通过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与国际学术计算机网互联。校园网有网络信息中心、主干网、各部门子网组成。校园网的建设目标是为曲阜师范大学的所有校区提供信息服务,其服务对象是主要是校内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条:曲阜师范大学校园网要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内容请参阅《曲阜师范大学校园计算机使用收费办法》)。

二、运行管理

第四条:网络信息中心是校园网的管理执行机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领导、监督和协调校园网的规划和建设;对校园网建设、使用中的重大问题和政策性问题进行决策;负责曲阜师范大学校园网的建设、运行、开发、维护和管理;负责与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连接;负责保存校园网运行的有关记录,并接受cernet管理机构的检查;为曲阜师范大学校园网用户提供公共信息资源;为曲阜师范大学校园网用户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等服务;对外代表曲阜师范大学参加各种有关活动。

第五条:校园网的光缆、主服务器、网络交换机、路由器等设备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统一管理。主干网络接口设备分置于教学楼、办公楼内的,由所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网络信息中心监管。未经网络信息中心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计算机擅自联入校园网或使用网络资源,否则,一经发现立即拆除,并上报有关领导,给予相应处罚,其所在单位的网络服务也立即停止;不得拆卸或改动光缆和双绞线的布线结构,不得移动或改动交换机、集线器等网络设备的位置和接线。

第六条:各部门联入校园网的计算机子网和单机,由本部门使用、管理、维护。网络信息中心确定上网技术规范,同时提供上网技术指导。校园网各级使用单位应设网络安全员,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并定期对网络用户进行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

三、用户管理

第七条:校园网用户,必须遵守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的规定,签署《曲阜师范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用户责任书》,自觉遵守《曲阜师范大学校园网管理规定》。

第八条:入网单位和用户应按规定填写有关入网表格,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在本单位登记备案后,方可向网络信息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经网络信息中心批准后方可上网。

第九条:为校园网用户提供的各项服务,无特殊原因,均采用用户单位和用户个人的汉语拼音名(或缩写)作为账户名,以保持账户名的清晰性和简洁性。

第十条:校园网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未经主管领导和网络信息中心批准,不准与其他互联单位联网,不准发展校外的用户联入校园网,不准利用校园网开展经营性活动。取得校方和网络信息中心许可的联络单位必须与学校签署协议,并保留协议副本备查;发生费用情况,按已有协议办理。网络信息中心有权对违反有关规定和用户守则的用户提出警告并有权停止服务。

第十一条: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向用户宣传贯彻与校园网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使用原则,对校内各类上网用户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十二条:网络信息中心对上网信息进行审查,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和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严禁上网。网络信息中心有权检查用户在校园网账户下的所有信息,如认为情况异常,有权关闭用户户,并要求用户作出解释。

第十三条:校园网用户必须对自己的号加强管理,防止他人盗用后在网上进行非法活动。如因此造成违法后果,户所有者负有责任。未经网络信息中心和账户所有者同意,使用他人IP地址、系统户或他人户的行为,视为偷窃。一经发现,该机IP立即停止使用。

四、网络应用

第十四条:校园网的建设,主要是服务于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各单位应积极利用校园网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网络信息中心要积极支持各单位的网络应用,从技术上协助各单位做好网络信息工作。

第十六条:各部门建立覆盖全校的网络应用系统,并将项目方案和相关技术材料报网络信息中心,由网络信息中心审核认定。

第十七条:在网上建立公共的服务器等设备,承建单位或个人应将相关材料报网络信息中心,由网络信息中心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网络用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络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严禁在网络上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活动。

五、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解释权在网络信息中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曲阜师范大学网络信息中心

2005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