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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师范大学电子邮箱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02日 09:31 点击次数:[]

第一条 校园网电子信箱是为全校教职工通过互联网进行教学、科研、管理、学习和对外交流等活动的应用信息服务系统,为确保曲阜师范大学电子邮件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维护学校师生的利益,营造良好的教学、科研、对外交流、管理和服务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曲阜师范大学电子邮箱(以下简称校园电子邮箱)是学校为我校教职工和校内单位提供的免费电子邮箱。校园电子邮箱实行实名制方式管理。经注册通过后,师生或单位即成为校园电子邮箱用户。

第三条 我校电子信箱域名为 qfnu.edu.cn。邮箱域名是我校特有的用户标识,在互联网和校园网中都具备一定的身份识别功能。凡教职工调离学校,其邮件帐户即予以注销。

第四条 曲阜师范大学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网络中心)是校园电子邮箱的管理运行部门。网络中心按规定做好电子邮件系统的管理和维护以及面向用户的服务工作,以确保电子邮件系统的正常运行。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暂停邮件服务时,网络中心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并予以公告。

第五条 所有在编教职工(含离退休、进站博士后、人才派遣人员等)均可申请开通一个免费的“个人用户”校园电子邮箱。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和使用“单位用户”电子邮箱。单位用户电子邮箱的使用仅限于与本单位工作有关的业务,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信箱。已申请单位电子邮箱的单位如遇机构撤消或管理员变更,应立即到网络中心办理邮箱撤消或管理员变更手续。

第七条 校园电子邮箱采用个性化用户名,用户名应该由英文字母(a-z、不区分大小写)、数字(0-9)、点(.)、减号(-)或下划线(_)组成,但不能放在开头或结尾,并且不能连续出现。用户名长度为1-32个字符之间。不得使用带有侮辱、歧视、暴力、色情等违反道德、法律法规含义的字母、字符及数字组合。

第八条 用户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所传送的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学校和他人利益,不得通过校园电子邮箱从事违法活动或传播不良信息。所有用户应对校园电子邮箱的使用行为负完全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校园电子邮箱仅限符合规定的使用者本人或本单位使用,禁止用户将校园电子邮箱以任何形式转让给他人或其它单位使用。

第十条 用户应妥善保管邮箱密码,如忘记密码,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单位用户持单位证明)到网络中心进行密码重置。如因用户名及密码保管不善导致个人邮件等信息资料泄露或丢失,用户应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用户应定期清理过期邮件,以免因邮箱存储空间限制而影响邮件的正常收发。

第十二条 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校园电子邮件的全部风险。网络中心不对提供的服务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同时亦不对商业性的隐含担保,特定目的和不违反规定的适当担保作限制。

第十三条 用户对电子邮件的内容拥有隐私权,未经用户本人许可,任何人不得阅读用户的电子邮件内容,应公安机关等执法机关要求的除外。

第十四条 对于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因主观或客观原因给邮件系统的正常运行带来不利影响或后果的用户,学校授权网络中心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直至关闭其电子邮箱,终止其继续使用校园电子邮箱的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