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和山东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加强校园电信市场经营管理的通知》。同时,为了提高校园电信服务水平,维护师生合法权益,给广大师生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进一步落实校园市场营销行为“十八项不得”要求,请各单位给予支持,规范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
一经发现违规行为,立即拨打网络信息中心监督电话0537-8933790。
附件
校园市场营销行为“十八项不得”规范要求
一、电信企业自身的三项“不得”
(一)不得擅自宣传推广未履行公示备案程序的电信资费方案。不得低于成本提供电信服务,进行不正当竞争;
(二)不得过度营销,不在校园及其周边开展影响校园秩 序的电信业务营销活动;
(三)不得任用不符合代理条件的代理商。对不符合代理 条件的,坚决予以清退,切实规范代理商校园营销行为。
二、电信企业与用户的五项“不得”
(一)不得限定用户使用指定电信业务和终端设备,强制 选择移动和宽带业务的组合类电信资费方案;
(二)不得限制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企业依法开办的电信服 务 ;
(三)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借口已与学校方面达成书面 或口头协议,限制或损害校园用户的知情权,误导用户消费;
(四)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泄露用户的个人信息;
(五)不得违反实名制的相关要求。
三、电信企业与高校之间的七项“不得”
(一)基础电信企业不得人为破坏其他电信企业的网络基础设施;
(二)不得发生同业间、校企间的肢体冲突,损害对方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三)不得与有关单位签订排他性协议(含口头协议)或者将参与的校园网络建设、信息化合作项目与校园营销活动捆绑,变相进行电信业务垄断,限制、干扰其他电信企业入校开展电信业务营销活动;
(四)不得恶意贬低诋毁攻击其他电信企业,损害其名誉 及合法权益;
(五)不得在录取通知书中夹寄移动电话卡(SIM、UIM 等) 及业务宣传资料等;
(六)不得与学校、学校下属部门或学生社团组织签订佣 金、业务运营分成协议,或聘用教师在学生中发展电信业务 用户;
(七)不得进行附加影响市场公平竞争条件的校园捐赠。
四、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的三项“不得”
(一)不得借助媒体进行恶意炒作,破坏行业形象;
(二)不得收购竞争对手在网用户的电信终端设备、移动 电话用户身份识别卡;
(三)不得开展与竞争对手的通信网络、电信终端设备进 行对比的宣传或者任何影响竞争对手正常开展业务的宣传。